交通运输行政法律证件办理


发布时间:

2025-10-06 10:33

  《交通运输行政法律证件办理》已于2010年12月2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法律证件办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人员的法律资历,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人员的全体本质和法律程度,按照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法律证件是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法律资历的凭证,是依法处置公政、道运政、水运政、航道行政、口岸行政、交通扶植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海事行政、交通分析行政法律等交通运输行政法律工做的身份证明。》和《海事行政法律证》。处置海事法律工做的人员该当持有《海事行政法律证》,处置其他交通运输法律工做的人员该当持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担任《海事行政法律证》办理工做。长江航务办理局、长江口航道办理局退职责范畴内担任《县级以通运输从管部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办理局、长江口航道办理局的法制机构担任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法律证件办理工做。第六条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法律证件该当加入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人员资历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人员资历测验及格。》但不合适前款的第(二)项、第(三)项前提的人员,能够通过申请加入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人员资历培训和测验,取得《第九条合适下列前提之一的人员申请交通运输行政法律资历,经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从管部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办理局、长江口航道办理局审核及格,可免予加入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人员资历培训和测验!第十条申请加入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人员资历培训和测验的,该当向其所属从管部分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人员资历培训和测验申请表,说明申请人根基环境及拟申请加入资历培训和测验的响应执类等次要内容;县级以通运输从管部分设立营业办理机构的,由营业办理机构对所提交的响应执类的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看法。从管部分审查及格的,通过法律人员取法律证件办理系统逐级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从管部分或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办理局、长江口航道办理局。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担任组织编制全邦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人员培训规划、各执类的培训纲领和教材。第十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从管部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办理局、长江口航道办理局按照讲授设备设备、讲授人员力量等环境组织选择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人员资历培训机构。第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人员资历培训讲授人员该当是加入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培训并经测验及格的人员,或者经省级以通运输从管部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办理局、长江口航道办理局承认的专家、具有丰硕法律经验和较高法制理论程度的专业人员。第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人员培训由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从管部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办理局、长江口航道办理局正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担任实施。第十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人员资历培训的内容,该当包罗根基法令学问、相关交通运输律例、职业规范、现场法律实务和军训,此中面讲课时数不少于60个学时。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担任组织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人员资历测验各门类的纲领和测验题库,第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从管部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办理局、长江口航道办理局担任组织当地域、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人员资历测验,按照执类别离实行同一命题、同一制卷、同一阅卷。(一)法令根本学问,包罗、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惩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度补偿法等;(二)专业法令学问,包罗相关交通运输的法令、行规和交通运输部规章,以及取交通运输亲近相关的法令、行规;(三)行政法律根本理论和专业学问,包罗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人员规范、法律法式规范、法律风纪、法律、法律忌语、法律文书等;第二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从管部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办理局、长江口航道办理局该当将资历培训和测验的相关消息及时录入法律人员取法律证件办理系统,并正在当地域、本系统范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期间无的,报交通运输部存案审查。第二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从管部分是当地域交通运输行政法律证件的发证机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办理局、长江口航道办理局是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法律证件的发证机关。第二十二条持证人该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运输行政法律证件中说明的执类退职责和辖区范畴内处置交通运输行政法律工做。第二十四条持证人丢失交通运输行政法律证件的,该当当即向其所属从管部分演讲,由其所属从管部分逐级演讲至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审核失实的,于3日内通过颁发丢失声明。声明后通过法律人员取法律证件办理系统补发新证。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所正在单元逐级至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登记其交通运输行政法律资历及交通运输行政法律证件!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从管部分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办理局、长江口航道办理局该当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人员的监视办理,并连系新出台的法令律例及时组织正在岗培训,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人员的法令认识、营业本质和法律程度。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人员进行法律工做查核。(一)优良!工做实绩凸起,通晓法令取营业,法律行为文明规范,职业优良,风纪严正,法律无差错;(二)及格!可以或许完成工做使命,熟悉或者比力熟悉法令、法律行为规范,职业优良,遵章守纪,无居心或者惹起的法律错案;(三)根基及格!根基可以或许完成工做使命,领会一般法令、营业学问,法律行为根基规范,具有必然职业操守,无居心或者严沉惹起的法律错案;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该当将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人员的正在岗培训环境、年度查核成果及时输入法律人员取法律证件办理系统,并正在当地域、本系统范畴内进行传递。第三十条发证机关每年该当按照年度查核成果对交通运输行政法律证件进行年审。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人员查核等次为优良、及格、根基及格的,保留其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人员资历,由省级交通运输从管部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办理局、长江口航道办理局对其交通运输行政法律证件予以年度审验通过。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做出暂扣其交通运输行政法律证件的决定,并由其所正在单元收缴其证件!第三十二条对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法律证件的人员,发证机关该当对其进行离岗培训。经培训测验及格的,返还其交通运输行政法律证件。第三十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做出吊销其交通运输行政法律证件的决定,并由其所正在县级以通运输从管部分或者海事办理机构收缴其证件!(五)因违法法律导致行政法律行为经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变动,并惹起国度补偿,形成严沉后果的;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法律人员对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法律证件不服的,能够正在接到吊销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做出该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收到复核申请的机关该当构成查询拜访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十六条暂扣、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法律证件的,省级交通运输从管部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办理局、并将相关消息及时通过法律人员取法律证件办理系统报交通运输部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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